黨章第九條規定:“黨員有退黨的自由。黨員要求退黨,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,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?!秉h章第九條的規定實際是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置的規定,包括:
(1)限期改正
黨員缺乏革命意志,不履行黨員義務,不符合黨員條件,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,要求他限期改正。
限期改正是黨組織對不合格黨員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,也是督促這些黨員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錯誤、提高覺悟、達到合格黨員條件所采取的一種組織處置措施。限期改正這一組織處置形式,適用于雖然屬于不合格黨員,但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意愿、愿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、有改正錯誤的決心和行動的人。對不合格黨員作出限期改正的處置,要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,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,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限期改正的時限為一年。限期改正期滿時,要及時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討論,認為其仍未改正缺點錯誤、仍未達到合格黨員條件的,黨組織應當勸其退黨,勸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。
限期改正不是黨的紀律處分,黨員在限期改正期間,其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。
(2)勸其退黨
限期改正的黨員,經教育仍無轉變的,應當勸其退黨。在確定是否勸某個黨員退黨時,黨組織要采取嚴肅認真的態度,對其表現進行全面的歷史的分析,弄清原因,分析有沒有轉變的可能和是否確實符合黨章規定的勸退條件,實事求是地作出決定。勸黨員退黨,需要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,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如果本人堅決不退并誠心表示愿意改正的,支部大會可根據情況決定其限期改正,時限一般為一年。期滿后,再由支部大會討論,根據其表現,確定是否勸其退黨。對那些既不愿退黨,又沒有決心改正的黨員,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,報上級黨委批準,宣布將其除名,不能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期限。
(3)黨內除名
黨內除名是對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組織處理的一種形式。除名包括對自行脫黨者除名、對要求退黨者除名和對被勸告退黨而堅持不退者除名。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,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,或不交納黨費,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,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。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,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
在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時,不要把有客觀原因的這類黨員,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脫黨處理。黨組織在發現黨員有脫黨行為時,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,幫助其改正錯誤,而不要等到六個月以后才去過問處理。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、堅持不改,則應按照黨章規定處理。對要求退黨者除名,是指對那些要求退黨的黨員,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,宣布除名,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。當然,對要求退黨者,要弄清原因,如確因受到打擊報復或不公正對待而一時激憤提出退黨的,黨組織既要為其主持公正,又要批評其要求退黨行為,在此基礎上給其再次選擇的機會。對那些按黨章和有關規定應當勸其退黨,但經黨組織耐心勸說本人堅持不退的黨員,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可以宣布除名,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后生效。
除名不是黨的紀律處分,也不能代替黨紀處分。
?。畎茬?編輯整理)